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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我局组织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附录”,已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附录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1.本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3)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5)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7)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
(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8.药品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配料、称重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10,000级:注射剂的稀配、滤过;小容量注射剂的灌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最终处理。
100级或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灌装前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注射剂的灌封、分装和压塞;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
3.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二手制药机械,管路的安装应尽量减少连(焊)接处。过滤器材不得吸附药液组份和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1)100,000级:非最终灭菌口服液体药品的暴露工序;深部组织创伤外用㊣药品、眼用药品的暴露工序;除直肠用药外的腔道用药的暴露工序。
(2)300,000级:最终灭菌口服液体药品的暴露工序;口服固体药品的暴露工序;表皮外用药品暴露工序;直肠用药的暴露工序。
5.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药品制剂当不可避免与其他药品交替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清洁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11.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14.配料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药品的设备、器具和包装材料最后一次洗涤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质量标准。
(1)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
5.原料药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密闭的设备、管道可以安置于室外。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应有✅避免污染措施。
6.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库时应编号;其收、发、存、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7.企业可根㊣据工艺要求、物料的特性以及对供应商质量体系的审核情况,确定物料的质量控制项目。
(2)间歇生产的原料药,可由一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混合所得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混合前的产品必须按同一工艺生产并符合质量标准,且有可追踪的记录。
10.原料药的生产记录应具有可追踪性,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从粗品的精制工序开始。连续生产的批生产记录,可为该批产品各工序生产操作和质量监控的记录。
11.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应明确标示并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按规定的书面程序处理并有记录。
12.更换品✅种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在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品种时,如有影响产品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也应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15.无菌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无菌原料药的包装材料的最后洗涤用水应符合注射用水质量标准;其它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质量标准。
18.原料药留样包装应与产品包装相同✅或使用模拟包装,保存在与产品标签说明相符的条件下,并按留样管理规定进行观察。
1.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2.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1)100级: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灌封、冻干、加塞、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等;
(2)10,000级:灌装前需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精制、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除菌过滤、超滤等;
(✅3)100,000级:原料血浆的㊣✅合并、非低温提取、分装前的巴氏消毒、轧盖及制品最终容器的精洗等;
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的包装、配液、分装、干燥;胶体金试剂、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纸片法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
7.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必须使用专用设备。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8.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一种制品。
10.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必须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11.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IV)等检测试剂,在使用阳性样品时,必须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设施。
13.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并与其它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14.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的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产品。
15.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应定期验证。
17.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
20.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必须与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动物饲养管理要求,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21.生产用注射用水应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制备㊣后4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或者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24.生物制品生产用的主要原辅料(包括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由质量保证部门检验合格签证发放。
25.生物制品生产用物料须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并与之签订较固定供需合同,以确保其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26.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时要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用于疫苗生产的动物应是清洁级以上的动物。
27.需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种子批系统应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菌毒种是否为单一纯微生物、生产和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
28.生产用细㊣胞需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系统,细胞库系统应包括:细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是否为单一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等。
30.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和对制品质量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进行✅质量检验。
31.生产生物制品的洁㊣净区和需要消毒的区域,应选择使用一种以上的消毒方式,定期轮换使用,并进行检测,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32.在含有霍㊣乱、鼠疫菌、IV、乙肝病毒等高危病原体的生产操作结束后,对可疑的㊣污染物品应在原位消毒,并单独灭菌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33.在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生产控制区,必须进入时,要穿着无菌防护服。
36.对生物制品原材料、原液、半成品及成品应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定。
38.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应由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统一制备、标化和分发。生产企业可根据国家标准品制备其工作品标准。
39.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必须能够承担物料、设备、质量检验、销售及不良反应的监督与管理。生产质量管理及质量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的制品方可出厂。
1.负责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核医学、核药学专业知识及放射性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6.放射性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同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和原料药中的规定;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各组分的制备应在300,000级条件下进行。
7.操作放射核素工作场所的地面、工作台应使用便于去污的材料;操作放射性碘及其它挥发性放射性核素应在通风橱内进行,通风橱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含不同核素的放㊣射性药品生产区必须严格分开。放射性工作区应与非放射性工作区有㊣效隔离。应在污染源周围划出㊣防护监测区并定期监测。
10.贮存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应安全、可靠、便利,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符合辐射防护的要求。
16.从事放射性药品生产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的表面污染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7.从事放射性药品生产人员,应根据不同工种需要,配备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和口罩。甲、乙级工作场所还应㊣配备工作鞋、袜、附加工作服等防护用品。生产人员在可能受到放射性气体、蒸汽污染的工作场✅所工作时,应供给高效能的口罩;在严重污染的✅条件下,应根据需要供给㊣呼吸面罩、隔绝式呼㊣吸器、气衣等㊣装备。
18.从事放射✅性药品生产人员的工作服清洗前应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测,已被污染的工作服应作特殊处理或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22.应按总则规定进行验证工㊣作,并增加辐射防护效果、通风橱技术指标、废气、废液排放等验证工作。
27.放射性✅药品分内、外包装。外包装应贴有标签和放射性药品标志,并附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2.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经相关知识的培训,具备识别药材线.非创伤面外用药制剂及其它特殊中药制剂的生产厂房门窗应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的✅的厂房应能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5.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应对加工生产不造成污染。
7.中药材炮制中的蒸、炒、炙、煅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
8.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排风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12.购入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有详细记录,每件包装上应附有明显标记,标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加工)日期。毒性药材、易燃易爆等药材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规定标志。
13.中药材使用前须按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炮制、洗涤等加工。需要浸润的要做到药透水尽。
(2)液体制剂、膏滋、浸膏、流浸膏等以灌装(封)前经同一台混合设备最后一次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3)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的药材不宜在✅一起洗涤。